李坤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于四川发现(德阳)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和合同事务。在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他担任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
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底,余XX、李XX、曾X三人共谋通过买卖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差价。余XX通过李XX提供的电话联系杨XX,以9%“点子费”从其公司购买发票,曾X联系购买方,余XX以李XX妻子为法人的公司名义,以11%“点子费”出售发票,赚取2%差价。经查明,涉及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累计高达1667805.72元。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但对于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否构成从犯等关键问题,缺乏有力证据支撑。
李坤律师介入后,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他详细分析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以确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同时,收集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证据,证明其自首情节;整理退缴违法所得的相关凭证,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李坤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提出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好;李XX系初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然而,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为三名被告人共谋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但认可了三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余XX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曾X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李坤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全面梳理证据、深入分析证据关联性、突出有利证据的方法论。他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运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体现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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