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林甲与彭某系夫妻关系,林甲是林某的侄子。2017年12月26日,林某与原业主吴某、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时,因林某的妻子陈某对购房事宜有异议,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于是,林某与林甲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甲与彭某名下。林甲还代表其夫妻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表示该房产是林某与陈某实际出资购买,他们为实际产权人,林甲与彭某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在林某、陈某要求过户时无条件配合。
后来,林某、陈某想把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但彭某拒绝配合,林甲虽同意但因彭某反对无法履行。林某、陈某无奈之下,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林甲、彭某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某共同出资购买,林某出资85万元,林某支付剩余款项。之后双方协商由林甲一方购买,林甲已将林某支付的购房款(含转账及车辆折价)全部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是林甲为缓解林某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的,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由他们向信用社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
刘汉涛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出资证据角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林某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充分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某支付,符合物权设立基于实际出资的法定要素。
2.权属确认文件角度:林甲出具并经公证的《房屋产权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明确确认原告系实际产权人,被告仅为名义业主。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实际控制事实角度:原告持有涉案房屋的钥匙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被告系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后办理抵押,这完全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通常做法。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若被告是真实产权人,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4.被告抗辩合理性角度:被告提出的“共同出资85万元”“已通过转账、车辆折价等方式返还购房款”等抗辩,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且双方之间尚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系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最终法律结论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和失信,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林某和陈某,被告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判决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址在福建省东山县某房屋系原告林某、陈某所有。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借名买房的交易中,很多人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只要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理所当然地拥有房屋所有权,而忽视了实际出资人的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借名登记的约定,法院会认定实际出资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这对用人单位虽无直接关联,但对劳动者和普通购房者有重要启示。劳动者和购房者在涉及重大财产交易时,要增强法律意识,签订明确的协议,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汉涛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不可忽视。在证据组织方面,律师整合了《更名协议》《房屋产权确认书》、通话录音、钥匙及产权证原件的持有情况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让法院能够准确认定事实。在法律定性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晰界定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在庭审策略上,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化说服力,有效破解被告的抗辩理由,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还及时申请诉讼保全,防止资产转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法律权利。
借名买房看似简单,实则暗藏诸多法律风险。一份产权确认判决,不仅定义了房屋的归属,更守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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