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他们在开发同和嘉苑、兴XX、中桥名邸等小区时,工程里使用了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认为XX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还得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XX公司觉得自己只是把工程发包给别人,用什么材料是承包人决定的,问题应该不大。
一审时,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百公司的诉求。可百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XX公司慌了,自己尝试找证据证明清白,但越弄越乱,心里没底,焦虑得不行,反复想不通怎么就成被告了。
后来,经人介绍,XX公司找到了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王丹律师执业以来办过百余件案子,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王丹律师仔细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细节。XX公司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里列了多个品牌,没唯一指定“南通松”。这说明XX公司没直接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也无过错。
围绕这个细节,王丹律师制定了策略。指导XX公司收集工程发包合同、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证据,证明和南通松公司没直接的买卖关系,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到了庭审,百公司坚持认为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商品,应承担赔偿和拆除责任。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答辩,强调XX公司是开发商,和南通松公司没直接合同关系,主观无过错,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已交付小区的产品也不用拆除。判决结果出来,XX公司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长出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发包工程时,在文件里明确材料品牌范围,别唯一指定;第二,保留好相关合同和通知等证据,以防万一。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知识产权纠纷别慌,要积极应对。在这个案子里,王丹律师精准抓住合法来源的关键细节,为XX公司免除赔偿和拆除责任,展现了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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