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的当事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0000元,获利200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但检方对是否起诉存在争议。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张飞勇。该律师怀疑案件存在可不起诉的可能,于是第一时间对接办案机关,逐页翻阅案卷材料,仔细核实涉案金额、资金流向、到案经过及证据情况,制作了详细的《案件核心事实梳理表》。经审查,律师发现当事人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出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较轻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随后,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明确阐述当事人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已弥补社会危害等情况。同时,协助当事人完成认罪认罚具结、退缴违法所得等程序。
最终,浙江省金华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张飞勇律师表示,在刑事辩护领域,长期的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体系,为更多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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