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常州XX区,个体经营者XXX卷入了一起诈骗案件。20XX年X月份,CXX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品,下半年创设“平台旅游会销”模式,以免费旅游为诱饵,组织会期,伙同各地经销商将老年人诱骗至销售平台,通过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保健品功效、安排员工冒充医学专家门诊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20XX年X月XX日至X月XX日,被告人XXX伙同WXX、CX等人,以“某慈善基金会”免费旅游为噱头,诱骗被害人前往公司在常州市XX区设立的销售平台,采用上述手段诱使被害人高价购买相关保健品,骗得被害人CXM夫妇13000元、被害人DX11610元、被害人XX夫妇10000元、被害人GXX夫妇5100元,合计39710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被告人XXX提起公诉。
潘鹏飞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常州执业,在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和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作为突破口。谅解书形成于案发后,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为各被害人认可被告人XXX等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对他们的行为予以谅解。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被告人XXX在审查起诉环节签署的,明确表示其自愿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潘鹏飞律师毕业于江苏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执业至今,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使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案件中的关键证据和辩点,精准把握案件走向,为本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接案后,潘鹏飞律师首先仔细研读了全部案件材料,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现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一情节,以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和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能成为本案的重要突破口。在审查过程中,他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谅解书内容进行了详细比对,确认了退赃退赔及取得谅解的真实性。同时,他深入研究认罪认罚具结书,分析其对量刑的影响。潘鹏飞律师还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能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预缴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的代理词。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XXX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坦白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审理期间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在结案前,潘鹏飞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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