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却遭遇难题,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让胜诉判决仿佛成了一纸空文,工程款的追讨陷入僵局。在此困境下,某建设工程公司委托王彦栋律师代理此案。
王彦栋律师接手案件后,意识到必须从根源上寻找突破口。他立即启动调查令,通过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于是,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最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也就是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而且会计师事务所还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
有了这些关键发现,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他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一边通过法律程序向原始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追责,一边持续推动执行工作,给被执行人及相关责任方施加双重压力。
在一系列有力举措的推动下,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债权全部实现。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执行阶段,如果遇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不能轻易放弃。要注重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挖掘背后可能存在的股东虚假出资等问题,合理运用法律手段追加相关责任主体。普通人若遇到类似纠纷,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合同、资金往来记录、工商档案等。在执行阶段,不要局限于对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的查控,要扩大调查范围,可能会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另外,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要让胜诉判决成为无法实现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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