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最初掌握的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当事人提交给安徽阜阳的王文龙律师的材料包括:1份单方制作的计价单(缺乏对方认可)、一些零散的施工照片(无法清晰证明施工范围和工作量),缺少书面合同和结算单。王文龙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接手此案后,首先核查了上述全部材料的原件情况。
为了补强证据,王文龙律师向当地法院申请了调查令。他持令前往工程所在地的相关管理部门,调取了该项目的施工记录。这些施工记录详细记载了施工的时间、内容、参与人员等信息。之后,王文龙律师又找到当时参与施工的部分工人,让他们出具了证人证言,证明施工的具体情况。
在证据交换环节,王文龙律师提交了施工记录和证人证言。对方对施工记录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可能存在篡改的情况,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法庭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反驳证据,否则将认可该施工记录的证明力。
最终的裁判结果是,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被告虽对原告提交的施工记录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该施工记录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的施工情况。据此,法院认定原告完成了相应的工程,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万余元工程欠款的请求。”
另一起案件中,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里,王文龙律师面对显失公平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通过收集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等证据,最终一审二审均胜诉,成功撤销该协议。
那施工记录和证人证言,连同其他相关材料,被装订进案卷。案件归档后,当事人保留了全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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