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称被XX生物科技公司聘请,担任经理近十年却未领工资,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8万余元。面对这来势汹汹的索赔,被申请人陷入了极为不利的局面,仿佛败诉已成定局。
此时,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被送到了内蒙古阿拉善盟的彭佩荣律师手中。彭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6000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精准拆解案件核心痛点。
彭律师接手案件后,并未被表面的“聘书”和“授权委托书”所迷惑。她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出发,指出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具有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但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公司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时间、地点及方式自行灵活安排,更像是“管理者”而非“被管理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特征。
同时,彭律师敏锐地发现申请人自2018年起已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依据相关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通常不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这直接否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此外,彭律师深入挖掘公司股权变更情况,向仲裁庭出示证据,证明申请人儿子自2020年起成为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申请人持有其儿子授权委托书,以股东代理人身份参与公司决策。这说明申请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是基于股东身份和家庭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而且,在长达近十年的时间里,申请人未能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的直接证据。彭律师据此指出,申请人主张的劳动关系缺乏最基本的“经济从属性”。
阿拉善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建立和履行的基本特征,最终仲裁裁决驳回申请人王X的全部仲裁请求。彭佩荣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思路,成功为被申请人扭转了不利局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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