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X月XX日14时50分许,在宁波市XX区某路,被告王驾驶货车与原告刘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刘受伤、车辆损坏。交警认定王负全责。刘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416662.42元。被告方提供了一些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证据,原告面临如何准确计算各项损失并获法院支持的困境。
2019年执业的杨福律师接手此案,他承办案件已逾近百件。杨福律师首先逐页比对原告伤前银行流水,发现伤前五个月平均月收入3836.8元,通过与单位财务核实工资发放记录进行验证。这一发现为后续计算误工费提供了准确依据,让律师在应对被告对误工费的异议时有了有力支撑。杨福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银行流水,凭借丰富经验精准把握了收入情况。
接着,杨福律师锁定原告伤后六个月的收入日期,调取工资发放记录,发现伤后六个月取得收入7265.21元,通过与银行对账单核对验证。这一动作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差值,影响后续策略中对误工费的主张方式。
之后,杨福律师调取原告与单位沟通请假、复工的微信记录,发现记录能证明原告因伤误工的事实,通过截图保存、公证等方式验证。这为误工费的主张增加了有力证据。
杨福律师还申请当地气象数据,发现事故发生时天气状况对原告出行及受伤情况有一定影响,通过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验证。这在一定程度上辅助说明了事故的严重性。
同时,杨福律师凭借担任仲裁委交通事故专业委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告单位的考勤记录,发现考勤记录与原告受伤治疗时间相吻合,通过单位盖章确认验证。这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的误工情况。
最后,对于一些有争议的票据,杨福律师申请笔迹鉴定,发现部分票据签字与原告本人笔迹不符,通过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验证。这避免了不合理费用的计算。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88220.95元,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368320.95元,被告王赔偿19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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