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的罪名边界界定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李鉴春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非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此案例体现了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能力。
认罪认罚框架下的量刑协商
万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资金流转频繁。李鉴春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会见万X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劝导万X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论证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万XX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采纳建议。这一案例展示了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通过各阶段的精准辩护,实现轻缓化量刑的能力。
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辩护策略
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其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明确行为动机,指出其与以非法就业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危害不同。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如主动投案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行为已过多年未再犯。结合“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论证符合不起诉条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最终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准把握行为性质、情节和政策,实现不起诉结果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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