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原被告分别是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董某,争议焦点在于董某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是否应被起诉。最初,公诉机关掌握的证据显示,董某通过打开免提的方式让诈骗分子与被害人通话,实施了电信诈骗行为,致使被害人遭受9823元的损失。然而,对于董某一些从轻情节的证据有所缺失,比如其在校学生身份、初犯偶犯情况、悔罪表现以及赔偿谅解情况等。
王正兵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首先前往董某所在学校,收集其在校表现的相关材料,以证明其学生身份和一贯表现。接着,与董某及其家属沟通,了解其悔罪态度,并固定相关证据。同时,积极促成董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此外,律师还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沟通,详细阐述董某的具体情况和从轻情节。
在庭审中,这些补强的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对董某的学生身份、初犯偶犯、悔罪表现和赔偿谅解等证据提出了一些质疑,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王正兵律师则回应称,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证人证言足以证实董某的学生身份和在校表现;董某主动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有书面的谅解书为证;其在被调查过程中的表现也体现了悔罪态度。
最终,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系在校学生,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董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王正兵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悔罪表现以及赔偿谅解等方面的证据,通过积极收集和固定这些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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