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部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XXXX)兵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上诉人XX公司给付被上诉人ZX承揽费用XX元。”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朱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精准的法律论证,在二审中成功实现改判,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朱康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凭借土木工程+法律的复合专业背景,在各类民商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此次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一审判决被告XX公司给付原告ZX承揽费用XX元、鉴定费用XX元。朱康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一审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关键在于合同内/外工程量区分、鉴定意见采信以及鉴定费承担这三大核心争议。
在证据收集方面,朱康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一审中鉴定机构依据原告自行制作且未经上诉人确认的清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这使得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存疑。朱康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材料,多次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其出具更准确的鉴定意见。同时,他还收集了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施工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哪些工程属于合同内,哪些属于合同外。
庭审中,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第二、三项是否系合同外增加工作量以及鉴定费应如何分担展开激烈辩论。原告认为合同外工程款应以鉴定意见为准,而朱康律师则精准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论证了合同内工程和合同外工程的区分标准,指出一审法院未对合同外工程量进行准确区分,直接依据原告自制清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导致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
在扭转局面的关键环节,朱康律师推动鉴定机构在二审中出具了工程造价调整意见函,对沥青道路价款进行调整。他协助法院厘清了不确定项工程属性,明确鉴定意见第二项7个项目属合同外工程,鉴定意见第三项中升降机坑砌筑安装、花岗岩石材地面铺设属合同外工程,坡道、沥青道路属合同内工程,设计费未实际产生不予处理。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朱康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将一审判决的承揽费大幅改判减额,实现了案件的实质性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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