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民郭先生获颁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住宅。之后他向市自然资源局申请更换土地使用权证,市资源局为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用途为农村宅基地。因建设住宅需要,郭先生就涉案土地向市资源局申请报建,市资源局却出具了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理由是其用地位于规划道路及其退让范围内。郭先生认为市资源局据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相关规划文件违法,遂诉至法院。
梁国权律师在执业第6年时接手此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地块规划用途变更等相关情况。原审法院认为原市规划局批准实施的规划行为违法,市资源局应对郭先生无法按原土地使用证规定用途使用土地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按照该土地的价值给予郭先生补偿,并驳回了郭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市资源局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国权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注重从各方面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他长期认为,在涉及土地规划和使用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和相关规划文件,政府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土地规划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风险。比如,相关规划文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存疑可能影响公民正常使用土地的权益;公民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时可能会遭遇不合理的拒绝,从而引发纠纷。一旦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方面,梁国权律师也有着丰富的经验。陈女士持有与吴先生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书》,并向吴先生及其前妻黎女士主张还款。梁国权律师受黎女士委托处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应以《借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为准,借款本金应以证据记载为准。对于借款协议签订两年后给付且数额远超协议数额的款项,结合房屋估值等多方面因素,认定其性质并非民间借贷,且涉及违法建筑的款项往来不受法律保护。陈女士未如实陈述款项实际性质且庭审主张与证据不符,法院对其部分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利息,法院支持自特定日期起按相关利率四倍计算。对于黎女士的责任,因借款发生在其离婚之后且未签名、未收取借款,法院采信其抗辩。
在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纪公司认为黄先生和郭女士利用其提供的交易机会及中介服务,绕开公司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梁国权律师受黄先生和郭女士委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房源为独家信息且对方恶意串通“跳单”,黄先生和郭女士有权选择其他居间服务方,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梁国权律师长期处理合同类纠纷的观察是,在各类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明确自身权利义务,保存好相关证据。当发生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各类交易前,详细了解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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