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一起继承纠纷,原告成女士与被告B、C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D、E于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被告B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认为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父母全部财产却未向其他继承人公开,且在父母去世后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尚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未分割,遂再次起诉,要求分割未分割遗产66万余元及丧葬费、抚恤金。被告B辩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无遗产,被告C同意B的意见。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难以明确被告B对父母财产的具体处置情况。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被继承人账户的详细流水以及各项支出的合理性证明。徐正杨律师介入后,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针对被告提供的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律师逐项核查,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虚高的丧葬费提出异议。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B以各项支出为由,试图证明已无遗产可分割。律师则回应,虽然认可部分合理支出,但取款余额应认定为可分割遗产。同时,律师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余额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余额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女士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三个优先核查方向:优先查资金去向,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确定取款总额;优先质证支出合理性,对被告主张的各项支出进行逐项审查;优先明确遗产范围,准确区分遗产与其他费用的性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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