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原告是上海某新能源公司,被告一是辽宁某公司,被告二是辽宁某公司股东刘某。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怠于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核心义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能否解除合同并追回54万元投资款及利息。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转账记录,证明已依约向被告一及被告二支付借款共计54万元,但缺乏能直接证明被告一怠于履行核心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有力证据。
隋常有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系统梳理了微信沟通记录,从中提取被告一未积极履行义务的交流内容;还收集了书面催告函,这些催告函能证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履行义务,但被告一仍未履行。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告辩称被告一并未怠于履行义务,已办理完毕备案变更手续,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隋常有回应称,虽然被告一完成了备案变更,但未能完成能源管理协议更换及租赁合同等事宜,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认可了隋常有的观点,认定被告一除履行备案变更义务外,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能源管理协议、场地使用协议等核心义务,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被告一需返还原告54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以54万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隋常有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自己的方法论。他会优先核查与合同核心义务相关的证据,像聚焦被告是否履行能源管理协议等关键义务;其次,注重收集能够反映双方沟通情况的证据,如微信记录、催告函等,以此证明当事人是否积极主张权利以及对方的回应态度;最后,对转账记录等基础证据进行细致梳理,确保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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