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XX区,原告A是一家从事液压设备销售的企业,被告A曾是原告A的业务员,他与被告B共同设立了被告C公司,该公司与原告A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A认为,被告A在职期间利用工作便利窃取客户资源,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原告客户交易,离职后还编造、传播原告的虚假负面信息,诋毁原告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营收减少。因此,原告A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十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黄蓉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为江苏扬州。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在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不正当竞争纠纷这类案件中,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相关法律的深入理解,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和走向,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律师接手后,将被告A的任职记录、离职时间相关资料,以及其在职期间利用原告资源与客户交易的合同、PI单据,离职后发送诋毁信息的邮件截图、客户反馈记录等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原始状态为:
任职记录和离职时间以公司档案形式呈现,明确记录了被告A在原告公司的工作时间段;合同和PI单据是被告A与客户交易的书面凭证,上面有交易的具体内容和时间;邮件截图清晰显示了被告A发送的诋毁信息内容,客户反馈记录则是客户对这些诋毁信息的回应。
接案后,黄蓉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她首先梳理了被告A的任职记录和离职时间,发现被告A在未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就开始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在调查过程中,黄蓉律师还发现被告A发送的诋毁信息言辞带有主观故意性。她将这些合同、PI单据、邮件截图等证据进行仔细比对,发现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能够形成完整的侵权证据链。之后,她向法院提交了这些关键证据,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奠定了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A与被告C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及被告违法所得,法院结合涉案交易标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A、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涉案客户发送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A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几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黄蓉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整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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