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着不同法律领域的问题。从刑事角度看,马某的行为已涉嫌串通投标罪,但又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未造成实际损失等情节。周赫凭借其企业合规师的资质,提前识别到案件中涉及的刑事合规问题。他明白,在经济犯罪案件中,除了涉案金额,犯罪情节和损害后果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基于案件事实,周赫判断自首情节和无实际损害后果是关键突破口。他的企业合规经验让他深知,在合规体系中,主动认罪悔罪和未造成实际危害是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
周赫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他及时提出马某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成功争取到自首认定。为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他通过阅卷和调查,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工程未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他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建议马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他还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申请相对不起诉。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避免了“有罪判决”带来的严重影响。周赫常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在此案中,他穷尽合法途径,从细微处挖掘关键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
除了这起刑事案件,周赫还处理过多起行政诉讼案件。在职工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职工刘某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周赫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精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全面梳理并固化行政复议程序,最终法院维持了工伤认定。在拆迁财物纠纷行政诉讼案中,原告试图通过刑事报案解决民事合同争议,周赫准确界定案件性质,援引法定程序规则,强调救济途径的正确性,维护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处理此类交叉案件的核心方法在于,律师要凭借专业资质和丰富经验,准确识别不同法律领域的关键问题,抓住案件的突破口。周赫“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让他在每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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