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一场经营性车辆间的交通事故引发了经济赔偿纠纷。工程建设公司的挖机在工地被重型自卸货车碰撞受损,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全责。但在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这起纠纷让工程建设公司陷入了赔偿难题。
黄蓉律师作为原告工程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黄蓉律师2018年开始在江苏扬州执业,隶属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管委会副主任等重要职务。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多个专业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秉持着“用法律武器守护正义”的执业理念,黄蓉律师积极为委托人解决难题。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黄蓉律师首先注重损失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她第一时间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以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律师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她成功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使得法院对原告的维修费用予以认可。
在停运损失方面,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尽管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最终法院判令实际侵权人及车辆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此外,黄蓉律师明确了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实际侵权人对保险免赔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精准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黄蓉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的赔偿难题,充分展现了她在民商事诉讼代理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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