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往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书面调解协议明确了借款本金总额、分期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利息承担标准。然而,被告仅部分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1000元未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推诿拒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委托了贵州宣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心艳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罗心艳律师2022年正式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其中民间借贷等民商事案件达200余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格外敏感。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相关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和核查。她收集到原、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等关键证据。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罗心艳律师深知这些证据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力地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借款金额、还款约定及被告逾期未还款的事实。
案件立案受理后,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案件进入缺席审理。这无疑给案件的审理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因为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质证和辩论。
庭审过程中,罗心艳律师当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详细举证质证。她围绕案涉借贷关系的合法性、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违约行为、逾期利息的计算依据及标准等核心问题发表专业代理意见。同时,她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4100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全部本金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同时,法院明确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院依法保护,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
罗心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被告缺席审理的不利情况下,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清晰陈述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成功为原告追回了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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