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周X是母子,被上诉人孙X和周X在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和契税共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了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和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赵X认为这些钱都是借给二人的,要求他们共同返还。然而,孙X却不这么认为。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赵X坚称这些钱是借款,但她只提供了款项支付凭证,却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能证明和孙X、周X有借贷合意。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关系,案件又发生在周X和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这种自认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在法律上不被认可,不能免除赵X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存在借贷合意。
焦点二:购房款的性质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时提供资金支持。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考虑到亲属间的特殊关系,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看,很难认定这笔钱是借款。所以,法院没有把购房款认定为借款。
焦点三:店铺相关款项的性质
案涉店铺是在孙X和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了资。这种出资行为更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应被认定为投资行为。而且,赵X也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投资款的具体金额,所以法院对她要求返还这部分款项的主张也没有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也就是驳回了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在涉及金钱往来时,如果是借款,一定要有明确的借贷凭证,比如借条,把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信息写清楚。别因为是亲属关系就不好意思写借条,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凭证就很难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而且,在处理家庭经济事务时,各方最好提前沟通好资金的性质,避免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写在最后
这起案件中,赵X最终没能要回自己出的钱,主要就是因为缺乏借贷合意的证据。在处理这类家庭经济纠纷时,专业的法律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李丹律师从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承办过800多起案件,其中婚姻家事、民商事疑难案件等领域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她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还在西北政法大学进行了在职研究生学习,有着深厚的法学功底。正是凭借这些年积累的丰富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她在这起上诉案件中,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帮助被上诉人孙X取得了良好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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