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原告张X是买方,被告是卖方郭X,第三人是某银行南京XX。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起初,张X掌握的证据有与郭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90万购房款的凭证、被告交付房屋后自己装修并实际居住的事实,但缺乏能直接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关键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并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银行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理由,认为自己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符合相关规定。周爱荣律师则回应,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此外,法院还驳回了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认定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已具备过户条件,原告的请求权合法有效。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精准收集关键证据、紧扣法律规定进行抗辩的方法论。她通过收集能证明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银行的“善意取得”抗辩,同时对第三人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进行分析和回应,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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