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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遇抵押纠纷,律师巧证银行非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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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3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爱荣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1511475583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951908211
代表案例:40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周爱荣律师,200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有多年公司法务经验,擅长办理各类民商、经济案件和刑事辩护,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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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X手握90万购房款支付凭证,却因卖家私自抵押房屋面临过户难题。周爱荣律师自2013年起执业,在民商、经济案件及刑事辩护等领域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这次,她接受张X委托,处理这起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遇抵押纠纷,律师巧证银行非善意取得

案件中,原告张X是买方,被告是卖方郭X,第三人是某银行南京XX。核心争议在于,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权利人以抵押方式处分,银行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起初,张X掌握的证据有与郭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90万购房款的凭证、被告交付房屋后自己装修并实际居住的事实,但缺乏能直接证明银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关键证据。

周爱荣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并提交了社区居住证明、装修票据、物业费发票、房屋照片等证据,用以证明原告自2017年起持续居住使用案涉房屋。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银行提出“善意取得”的抗辩理由,认为自己在办理抵押贷款时符合相关规定。周爱荣律师则回应,第三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现状及是否存在权利人之外的占有人进行合理审查。而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实地查看或调查的证据,也未能说明为何未发现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重大过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爱荣律师的观点,认定银行“未举证证明已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对房屋权属、现状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构成抵押权善意取得”,并判令涤除抵押权。同时,考虑到原告已支付绝大部分购房款且实际居住多年,支持了过户请求;对违约金予以适度调减,从9.5万元调整至4.75万元,并抵扣原告应付尾款2万元后,判令被告再支付2.75万元。此外,法院还驳回了第三人提出的“一事不二审”“原告无购房资格”“拆迁安置房需主管部门批准”等抗辩理由,认定拆迁安置房满五年后已具备过户条件,原告的请求权合法有效。

周爱荣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精准收集关键证据、紧扣法律规定进行抗辩的方法论。她通过收集能证明原告实际占有的证据,有力地反驳了银行的“善意取得”抗辩,同时对第三人提出的其他抗辩理由进行分析和回应,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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