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与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息息相关。HX出生于株洲市XX区XX组,早年因购买城镇户口迁出,后经组民同意迁回原籍,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登记在册。然而,20XX年因XX通用机场改扩建项目征收土地,该组以“空挂户、未长期居住、未参与公益”为由,拒绝确认其成员资格,不分配土地补偿款XXXX元。HX提起诉讼,却一审败诉,陷入了困境。此时,湖南株洲张双意律师接受委托,为其开启了上诉之路。
张双意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500余件。她秉持“敢说,敢做,敢拼”的执业理念,以“证据为王、精准施策”为办案准则。在接手HX的案件后,她迅速展开行动,紧扣成员资格法定认定、备案效力、土地保障、妇女权益四大核心,构建了完整的上诉方案。
张双意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她提交了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成员名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承包合同、经营权共有人登记信息等关键备案证据,证实HX成员资格已依法备案并公示。她还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纠正一审法律适用错误,主张成员资格应以户籍历史、土地保障、备案登记、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而非仅以是否长期居住认定。
在面对村组“空挂户”的抗辩时,张双意律师证明HX户口迁回经组民同意,承包地系家庭共有且持续领取耕地补贴,与村组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她强调行政备案效力优先,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登记的成员名册具有法定公信力,村组不得以内部决议否定行政备案效力。
二审质证环节是关键的一场硬仗,张双意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她推翻证人不利证言,指出承包档案、备案信息、村组盖章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资格合法有效。
最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张双意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颠覆性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HX具有XX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同等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权;判令XXX组十日内向HX支付土地补偿款XX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上诉人XXX组承担。
张双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极强的二审翻盘能力与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案件的专业把控。她精准抓住行政备案效力高于村组内部决议这一关键,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采纳全国平台备案信息,直接推翻一审事实认定。同时,她明确了司法裁判规则,成员资格不能以“是否在村居住、是否参与公益”简单否定,依法登记、土地保障、户籍历史、备案在册才是核心依据。她有力地维护了户口迁出又迁回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非转农回村、登记在册即享有分配权”,对同类案件具有标杆意义。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HX挽回征地补偿款X万余元,更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法定备案为准的重要裁判规则,纠正了基层村组常见的歧视性分配做法。张双意律师以专业、严谨、精准的代理,维护了当事人财产权益,捍卫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农村征地补偿、成员资格确认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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