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他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显示,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各自主张: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张某主动投案及如实供述的事实无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杨律师的理由。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自首。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条件,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能否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各自主张:杨律师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也认可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杨律师的观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体现了他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和悔悟,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第三,张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的事实: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无任何违规行为;杨律师还引导张某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罚金。
双方各自主张:杨律师认为张某的这些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应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也建议可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张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采纳了适用缓刑的建议。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非常重要的,这可能构成自首,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其次,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最后,如果有违法所得,及时退缴,并且按照规定预缴罚金,这些实际行动能体现悔罪诚意,增加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结尾
本案中,张某最终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获得了缓刑判决,为他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提供了机会。这也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等相关案件就有80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情节,提出了有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法院的全部采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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