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起挪用资金案中,公安机关指控当事人张X在管理A公司期间,挪用一千多万元资金归个人或其控制的公司使用,涉嫌挪用资金罪。刘茂峥全面阅卷、梳理银行流水、核对每笔资金走向后,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他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款项具有“挪用”性质,大量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关键事实未查清,证据链条无法闭合。凭借深厚的刑事辩护经验,刘茂峥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书面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张X作出不起诉决定。刘茂峥秉持“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权利,解决问题”的理念,逐笔核对资金流水,从根本上动摇指控基础,保住了当事人的名誉、工作与自由。
第二起案件中,公职人员张X因受贿132.5万元并涉及洗钱罪被公诉机关指控数罪并罚。案发前,张X已退还部分赃款,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剩余赃款。一审阶段,刘茂峥提出张X主动供述部分受贿事实、案发前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对洗钱罪有自首情节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张X对追缴金额部分不服上诉,刘茂峥在二审中指出一审混淆了“定罪数额”与“追缴范围”概念。虽然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表示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追缴对象和方式。刘茂峥聚焦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成功认定洗钱罪自首,全面梳理退赃情节,精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使法院完全采纳辩护观点,实现了量刑最优。
第三起单位行贿案,被告单位B公司、C公司实际控制人张X为承揽项目行贿2134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刘茂峥提出张X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事实、积极退缴收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辩护意见,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完全采纳其意见,判处张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刘茂峥深挖坦白、悔罪、退赃情节,专业论证社区矫正条件,采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务实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保障了其人身自由。
刘茂峥在这些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不同案件中抓住关键突破口,精准适用法律。他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为出发点,在法律框架内穷尽法律救济路径,体现了“以专业立身,以证据说话,以结果负责”的执业理念。处理此类复杂刑事案件,关键在于深入挖掘案件事实,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充分利用从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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