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杨XX与被告杨X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15万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原告提供了营业执照、《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汇款凭证和被告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然而,己方困境在于需要清晰证明欠款事实以及债权变更的合法性。
此时,2018年执业的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黄蓉律师首先对汇款凭证进行逐笔审查,发现被告分七次向原告转交工程款78万元,其中一次是佘XX汇款。她仔细核对每笔款项的金额和时间,验证了款项往来的真实性,这为后续确定欠款金额提供了基础。
在审查《塑钢门窗供货安装合同》时,黄蓉律师发现合同承包方虽为XX公司,但被告作为中间人在合同上签字。她进一步调查,结合欠条内容,发现欠款的债权人已经由XX公司、原告、被告三方合意变更为原告杨XX个人。黄蓉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合同,凭借丰富经验准确识别出这一关键信息,为案件走向奠定了胜诉基础。
之后,黄蓉律师审查欠条的出具情况,确认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出具的欠条真实合法。作为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黄蓉律师熟悉该领域证据规则,她认为该欠条是证明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真实合法,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求。被告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黄蓉律师凭借细致的审查和专业的判断,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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