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A某、B某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订《补偿协议》,镇政府未履行宅基地放样义务,“三证”也因未被告知到期程序而失效。原告申请行政复议,D县政府以“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驳回。原告不服委托律师诉讼,诉求撤销复议决定、镇政府履行义务及赔偿130万元。争议焦点在于复议决定合法性、镇政府履行义务及赔偿关联性。
执业至今承办逾100件案件的郑智,在查看信X答复时警觉起来——他此前处理过多起行政协议纠纷,深知信X持续主张权利应视为“要求履职”。郑智当即在代理策略中加入程序违法抗辩,指出县政府适用法律错误。
在实体义务方面,郑智建立了行政协议关键义务数据库,涵盖了各类行政协议中政府应履行的主动义务。他运用“双审查法”,即程序与实体双审查。一方面从程序上指出县政府错误归类,另一方面强调镇政府主动义务及行政不作为。在证据组织上,他依据过往经验整理出“行政协议证据清单”,累计应用于20余起案件,帮助梳理案件脉络。最终,法院撤销复议决定,责令重作,驳回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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