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德锴自2012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广东非凡(斗门)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民商事领域案件。在吴XX与梁X、梁XX、梁XX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邓德锴作为梁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其中。
本案中,原告吴XX认为梁X代表梁XX在其处领取的349771.57元“金碧海岸消防工程”工程款失去了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梁X、梁XX、梁XX连带返还该款项。被告梁X则辩称该款项是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合法工程款。
吴X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梁X签字确认的收款收据,证明梁X领取了349771.57元工程款。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梁X领取款项是受梁XX委托代领的相关依据。此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吴XX就提出梁X是梁XX的受托人,但未能提供相关依据证实该主张,承担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邓德锴介入后,为梁X提供了多份证据补强。梁X提供了2008年8月4日与广州市XX公司签订的《工程预(结)算书》、《工作证》、《会议通知》,拟证明其是金碧海岸43号至45号楼临时消防泵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诉争工程款是其依据该工程应得的。二审中,梁X又提交了2008年3月25日《会议纪要》、2008年7月21日《承诺书》、2009年6月12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金碧海岸消防工程暂定总价表等证据,进一步证明案涉工程存在新增临时消防泵工程,原合同并不包含该工程。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吴XX对梁X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有力反驳证据。邓德锴针对吴XX的质证理由,强调梁X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领取款项具有合法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吴XX提起本案诉讼旨在否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及判决,构成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吴XX的起诉。
邓德锴在处理该案件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通过提供多份能证明梁X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吴XX的主张。同时,关注已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以此作为应对重复诉讼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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