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阿拉善盟,宾馆权利享有人辛某与个体经营者贺某于20XX年X月XX日签订《宾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贺某承包经营辛某所有的友谊宾馆,承包期6年,第一年免收承包费,自第二年起每年承包费20万元。合同规定,贺某逾期缴纳承包费超过XX日,辛某有权解除合同,且贺某在承包期间对宾馆进行的改造与装饰等均无偿归辛某所有。合同签订后,辛某依约交付宾馆并协助贺某完成营业执照变更。但贺某支付履约保证金3万元及部分承包费4万元后,自20XX年X月X日起拖欠剩余承包费,且拒不缴纳经营期间产生的采暖费、电费等。辛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彭佩荣律师提起诉讼。贺某则提起反诉,主张辛某无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辛某赔偿其装修损失62万余元。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在内蒙古阿拉善盟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此案后,她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被告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作为突破口。这些凭证多为手写收据、销货单,形成于被告装修宾馆期间,其内容主要是记录各项装修材料或服务的费用支出,但凭证上并未明确体现与该宾馆装修的直接关联。
彭佩荣律师1996年毕业于上海大学法学系,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为其25年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基础。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尤为专精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涵盖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各类细分场景。在本案中,她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与经验,能够精准地从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中找出关键问题,为案件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彭佩荣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制定了“以合同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精准抗辩策略。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质疑,便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原登记经营者王XX不主张权利、原告已依约协助完成营业执照变更等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装修损失”反诉请求,她紧扣合同约定,明确指出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作为违约方,无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守约方索赔装修损失。她还对被告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进行了逐项质证,指出其多为手写收据、销货单,无法证实与宾馆装修的关联性及费用合理性。此外,彭佩荣律师还调取了热力公司欠费明细等证据,证明被告因未缴纳采暖费导致供暖问题,责任在其自身。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支付承包费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因被告违约解除,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在承包期间对宾馆的改造与装饰等无偿归原告所有,其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被告主张的装修损失缺乏合同依据,且其提交的装修费用凭证无法证明关联性与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
1.确认双方签订的《宾馆承包经营合同》于20XX年XX月XX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退还宾馆;3.被告支付拖欠承包费226666.66元及继续占用期间的承包费;4.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被告支付欠缴的采暖费、电费及滞纳金等共计133449.07元;6.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在结案前,彭佩荣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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