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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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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0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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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万元,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当这笔钱以“投资款”的名义给出,却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时,其性质的认定就成了关键。这笔款项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这一定性直接决定了当事人能否全额追回这笔资金。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的隋常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代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律师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元

原告梁某经中间人介绍,了解到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发展口罩生产项目急需资金。被告宁某作为当时该公司的经营者,向梁某提出借款请求。XXXX年X月,梁某分三笔共计向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账户出借人民币200万元,其中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元(其中一笔5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此后,在XXXX年X月X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确认上述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然而,因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该公司未能投入生产。之后梁某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梁某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律师的核心论证

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表示同意与宁某共同偿还该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宁某辩称自己不认识原告,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针对被告宁某的抗辩,隋常有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款项性质的法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明确了2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法定要素。

2.投资合意的缺失:被告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仅仅因为其中一笔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并不能改变整体款项的性质。在商业活动中,备注的随意性较大,不能仅凭备注来认定款项性质。

3.项目未审批的影响: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该款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投资款。如果是投资款,通常会有明确的投资计划和风险分担机制,但本案中并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这一点。因此,被告宁某以“投资款”为由拒绝还款是不成立的。

综合以上几点,隋常有律师认为,案涉200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借款,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和宁某负有还款义务。

仲裁/判决结果

绥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00万元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XXXX年X月X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借款协议》,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综上,案涉款项应认定为借款。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绥中某科技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同时,驳回了被告宁某关于“款项为投资款”的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民间借贷领域,企业和个人常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人认为只要款项备注为“投资款”,就可以逃避还款责任;还有些人在借款时不签订明确的借款合同,导致后续出现纠纷时难以维权。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判断款项性质不能仅仅依据备注,而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合同的签订以及实际的交易情况等因素。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来说,在进行资金往来时,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款项的性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对于劳动者债权人而言,当遇到类似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隋常有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就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能够系统地梳理案件相关证据,如本案中的《借款协议》等,为案件的胜诉奠定基础;在法律定性方面,他能够准确运用法律条文,对款项性质进行精准判断;在庭审策略上,他能够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有力回击,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万元不是小事,它关乎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隋常有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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