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杨辉律师初入法律行业时,便展现出对法律事务的热情与专注。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积极的学习态度,迅速适应了律师工作的节奏。
几个月后,他迎来了第一次独立办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机会。原告邵X自2011年3月入职十堰市某房产公司,在职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自2015年3月起停发工资。邵X多次索要无果后离职并提起仲裁,仲裁委以其系公司股东为由不予受理,后邵X向法院提起诉讼。周杨辉律师接受委托后,明确厘清劳动关系与股东身份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指出股东身份不影响劳动者主张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最终,2017年3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周杨辉律师的全部核心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清楚,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原告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原告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8日工资23651.53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601.75元;社会保险补缴问题依法另行处理。
又过了两年,周杨辉律师首次接触到复杂的刑事案件。2013年,十堰市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汉川市某公路路面工程,任命邹X为项目常务副经理。2014年9月,邹X擅自指使刘X私刻公司财务专用章,自2015年1月起,使用伪造印章将项目工程款转入个人及指定账户,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邹X、刘X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邹X不服上诉。周杨辉律师作为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针对邹X提出的主体身份、款项归属、鉴定效力、民事纠纷抗辩等上诉理由,逐一梳理案件证据、厘清法律关系。2019年11月15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周杨辉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告人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邹X需向被害单位退赔全部挪用未退还资金。
执业中期,周杨辉律师又处理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养殖合作社诉称购买并喂食被告郭XX运输销售的玉米后,生猪大量死亡,主张玉米含有黄曲霉素导致生猪中毒死亡,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损失257050元。周杨辉律师作为被告孙XX的代理人,围绕“送检样本不具有关联性、检测程序不合法、生猪死亡原因不明、存在疫情致死可能”等关键点系统抗辩。2019年4月12日,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生猪死亡与三被告销售的玉米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孙XX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近一次,周杨辉律师依旧忙碌在法律事务中,不断钻研新的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严谨的态度和丰富的经验应对各类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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