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9月,在山西太原,原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颜XX,经他人介绍参与合伙,以投资不存在的电动车厂、高额返利为噱头实施诈骗。他注册公司并设立太原办公点,招聘业务员开展宣传,诱骗被害人投入资金。20XX年6月,颜XX因涉嫌诈骗罪被刑拘、逮捕。
20XX年6月任佳乐律师接受委托担任颜XX的辩护人。任佳乐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百件。他接手案件后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全面审查案卷证据,这也是他在刑事案件中一贯的做法,他曾担任检察院听证员,在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擅长从案卷中抽丝剥茧发现关键问题。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任佳乐律师作为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证书的专业人士,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法条进行辩护,主张颜XX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谅解,当庭认罪认罚等情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颜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任佳乐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习惯做到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把控,全面审查案卷证据,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和方向,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精准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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