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商标权纠纷,原告是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拥有“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为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也就是XX公司。原告称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在产品及宣传中使用相关标识,侵害其商标权,同时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带有“南通松”标识的开关面板,构成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求,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起初,XX公司掌握的证据有限。不过王丹律师介入后,积极展开证据补强工作。她收集了XX公司作为小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的合同,以此证明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不存在直接的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还找到了XX公司2015年发布的材料品牌调整通知,其中列明了包括“南通松”在内的多个品牌,表明XX公司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另外,律师收集了XX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主观上无过错。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认为XX公司在小区工程中使用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丹律师回应称,XX公司仅为发包人,与侵权产品无直接买卖关系,且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对于XX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律师指出,虽然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这一过程中XX公司并无主观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需拆除已交付产品,仅需在未出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使用侵权产品。
王丹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当事人与侵权产品的直接关联证据,确定是否存在直接的买卖关系。其次,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观无过错的证据,如审查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最后,关注案件中的关键文件和通知,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合法来源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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