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还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网签,作价69.2767万元。古某宣称自己才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都没有结果,陷入了困境。
就在曹某不知如何是好的时候,他找到了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的徐丽平律师。徐丽平律师有着十七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在经济纠纷领域,她擅长梳理复杂证据、锁定财产线索、制定诉讼与执行方案。接手案件后,徐丽平律师立足案件核心争议,聚焦“两份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恶意串通认定”“产权登记协助义务”三大关键,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
她首先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重点收集了曹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以此佐证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还调取了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某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针对各方的抗辩,徐丽平律师逐一制定驳斥策略。对于房地产公司“非适格被告、无过错”的抗辩,她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某且曹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针对古某“系真实产权人、曹某与张某合同无效”的抗辩,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针对张某缺席庭审的情况,她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不影响诉讼推进。
同时,徐丽平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她查阅《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指出曹某与张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张某虽未取得房屋物权,但曹某有理由相信其享有处分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认定合法有效;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曹某合法权益,应认定无效;张某、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协助曹某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应协助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庭审中,徐丽平律师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质证意见逐一回应,重点强调曹某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核心事实。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缺席判决确认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帮助曹某实现了房屋产权登记的核心诉求,维护了其合法财产权益。
徐丽平律师一直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她十七年的办案生涯里,经手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练就了精准抓焦点、快速破僵局的办案能力。像这次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她凭借扎实的证据准备、专业的法律论证、精准的抗辩驳斥,有效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让当事人在复杂的纠纷中看到了希望,也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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