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北京XX公司享有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注册商标权。20XX年X月至XX月间,在某网站搜索“酷XXXXXX”,会出现山东XX公司的网站推广链接,北京XX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为山东XX公司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及宣传推广服务。XX公司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导致其客户大量流失,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山东XX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XX公司停止为山东XX公司提供推广服务,同时要求山东XX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山东XX公司辩称其行为不侵害XX公司商标权,且20XX年XX月之前推广账号已欠费停止相关行为;北京XX公司称收到起诉状后已删除涉嫌侵权关键词、屏蔽相关链接,尽到事后监督义务。
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北京从事律师工作,接手此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20XX年XX月XX日取证的(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0234号公证书作为突破口。该公证书显示,在某网中搜索“酷XXXXXX”,搜索结果首页第三项链接标题
为“酷XXXXXX-专业VR全景制作平台”,链接网址为www.某某网站.cn,该链接标注“广告”。点击该链接,进入山东XX公司经营的“VR”网站,网站介绍有“VR全景应用”“VR全景案例”等内容。
彭艳军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擅长处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等复杂案件。他曾在某中级法院工作,熟悉法院内部诉讼操作规程和沟通技巧,这种经历使他在处理商标侵权这类涉及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的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和走向,很好地匹配本案需求。
接案后,彭艳军律师第一件事就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在审查公证书时,他发现公证书中关于搜索“酷XXXXXX”出现山东XX公司网站推广链接这一关键信息。他将公证书中的内容与XX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进行详细比对,发现山东XX公司在后台设置“酷XXXXXX”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
中使用“酷XXXXXX”,与XX公司享有的第204XXXX9095号“酷XXXXXXXX”商标存在紧密关联。彭艳军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之后,他申请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交了公证书、商标注册证、XX公司宣传推广业务的发票等证据,以证明XX公司的商标权及山东XX公司的侵权行为。
最终,法院认定山东XX公司自20XX年X月XX日之后在后台将“酷XXXXXX”设置为关键词且在其网站链接标题
中使用“酷XXXXXX”的行为侵害了XX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判决山东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开支9140元,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在结案前,彭艳军律师提交了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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