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XX岛XXX广告有限公司与中铁XXXX集团有限公司陷入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在2021年4月XX日至2023年1月XX日期间,因减少信X案件分次借款总额1,7XXX44.62元,并出具借条和代付委托书,原告依要求代付全部款项,但被告拒绝支付。被告则辩称案涉款项是工程款项,原告虚报工程量,且款项是走账行为,还提供《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其他合同关系。
此时,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610件的密齐光律师接手此案。密齐光首先对借条和代付委托书进行逐字审查,发现借条内容清晰明确,详细记录了借款金额、用途等关键信息,与原告主张一致。通过与相关人员核实,进一步验证了借条的真实性,这为确定借贷关系奠定了基础。
接着,密齐光调取双方资金往来记录,逐笔比对款项性质。在比对过程中,他发现部分款项的备注与借款用途相符,而被告所称的工程款项并无明确指向。凭借执业多年比对大量资金往来记录的经验,密齐光判断这些款项属于借款。
之后,密齐光核查被告提供的《情况说明》和《图文广告制作合同书》。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合同内容与本案借款并无直接关联。作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密齐光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准确判断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XXX44.62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密齐光律师通过细致审查和专业判断,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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