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被告人蔡X偷渡至缅甸境内,加入当地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在该集团“超牛组”从事引流、聊天等辅助工作,参与时间约2个月。该诈骗集团以“杀猪盘”方式诈骗境内139名被害人共计3600余万元。蔡X于2025年5月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系从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人蔡X是否应被认定为从犯
公诉机关认为,蔡X是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在诈骗集团中仅起到次要作用,所以应认定为从犯。而从案件事实来看,蔡X只是从事引流、聊天等辅助工作,参与时间也较短,并非诈骗犯罪的主要实施者。法院经审理查明,蔡X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确实较小,认定其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蔡X经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公诉机关也认可这一情节,认为应依法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考虑到蔡X的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予以了从轻考量。
第三,罚金数额应如何确定
这是本案的关键争议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但高志博律师提出,蔡X在诈骗集团中仅为底层引流人员,参与时间短,未领取工资、未参与分赃,无任何违法所得。同时,律师提交相关情况说明,证实蔡X是家庭唯一经济来源,妻子需抚养未满周岁婴儿,父母收入微薄,家庭陷入严重生活困难,无力承担较高罚金。律师请求法院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酌情减少罚金数额。
法院认定与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X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蔡X系犯罪集团一般参与者,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蔡X经传唤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对于罚金数额,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蔡X未获利、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蔡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25年5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法律建议
在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家属要重视每一个对量刑有影响的情节。如果存在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要及时向律师和司法机关说明。同时,对于家庭困难等情况,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据,争取在量刑时得到合理考量。在面对刑事指控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理。
结尾
在这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人蔡X的犯罪情节、自首表现以及家庭实际困难等因素,作出了合理的判决。高志博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本案中,他精准抓住“罚金数额”这一关键利益点,不纠结于定性,而是深入调查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将客观困境完整呈现给法庭,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结合。他深厚的法学功底,源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的学习经历,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格外从容。正是凭借这种专业务实的态度,他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低限度的经济处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家庭稳定的统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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