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婚内不忠,财产外流
原告申某某与于XX在2002年登记结婚。然而,从2015年起,于XX与被告李XX建立了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直至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这6年间,未经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银行转账、购置房产和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李XX,累计金额达163万元。申某某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李XX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李XX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被告主张不知晓于XX已婚,双方不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特殊约定外均为共同财产,于XX在未与申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被告取得财产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焦点二:赠与财产金额如何核定?
被告称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转账流水当庭对账核算,确认于XX通过多平台向被告转账合计536200.84元,即便小额转账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同时认定于XX为被告购置房产、车辆的直接付款及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合计544875.48元,为被告支付的海南旅游费用按一半核算为17996.5元,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焦点三:被告反向转账是否产生抵销效力?
被告主张其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但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大额反向转账系于XX实际控制的公司向其转账后又转回于XX,属于公司走账并非被告个人财产;其余小额反向转账多为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性质,系被告对自身财产的处分,与于XX的无权处分行为并非同一性质,故不予抵销。
焦点四:诉讼时效是否届满?
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认为,于XX与被告的不正当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去世,持续性行为的诉讼时效应从行为终了时起算,且原告在二人初始交往阶段并不知晓该婚外情,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判决结果
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XXX.8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令被告李XX自2022年7月6日起至财产全部返还之日止,以XXX.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470元,由原告负担6341.38元,被告负担13128.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如果发现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财产购置凭证等。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同时,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双方也应该加强沟通,明确财产的使用和处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写在最后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评价。曲智玮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自2020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余件,在婚姻家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个案件中,他和团队律师紧密协作,精准梳理案件事实,全面搜集固定证据,当庭精准质证,专业法律论证,把控诉讼程序,最终助力原告成功追回百万不当得利。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复杂的婚姻家事案件时能够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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