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5月18日,在某区域交叉路口,被告一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停车起步时,与被告二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侧翻后,撞击到路边站立的行人(死者),导致死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一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二负次要责任,死者无责任。被告一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A投保了交强险(保额20万元),在保险公司B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额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A垫付了1.8万元医疗费,被告一额外补偿原告10万元(不列入赔偿范围)。死者的近亲属(三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王帅龙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
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864225.49元,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理由是死者因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一和被告二应承担相应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被告
被告二:提出“车辆属非机动车”“客观无法投保交强险不应加重责任”等抗辩。
保险公司A:提出“护理费标准过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按责任划分”的抗辩。
保险公司B:提出“医疗费扣减10%”“护理费重复计算”“丧葬费按私营标准核算”等抗辩。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王帅龙律师系统收集了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死亡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死者死因与交通事故的直接因果关系,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投保情况。比如事故责任认定书清晰地表明了被告一和被告二的责任主次;病历资料和医疗费发票能准确计算出医疗费用;死亡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了死者的死因与事故的关联;保险单则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院的认定逻辑
针对被告二的抗辩
结合交警部门的车辆定性结论,法院认为被告二应按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可其客观无法投保的事实,合理界定了责任边界。因为交警部门的认定具有权威性,所以按照事故责任划分,被告二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保险公司A的抗辩
法院采纳了王帅龙律师提交的死者抢救期间的护理需求证明,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反驳了保险公司A无依据的费用核减主张。因为护理需求证明能证明实际的护理费用情况,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全额赔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保险公司B的抗辩
法院逐一审查王帅龙律师提交的证据,论证了费用的合理性,强调丧葬费应按法定非私营单位标准计算,剔除了保险公司B无依据的核减理由。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了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按照法定标准计算是合理合法的。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王帅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死者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合计830725.49元,包括医疗费142763.99元、死亡赔偿金570144元、护理费2955元、丧葬费64412.50元、交通费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最终判决保险公司A赔偿原告198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尚应赔付180000元;保险公司B赔偿原告442907.84元;被告二赔偿原告189817.65元;上述款项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的王帅龙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当事人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等,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索赔至关重要。同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相关法律规定,遇到保险公司不合理的抗辩时,不要轻易妥协,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起行人因两车碰撞身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王帅龙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成功为家属争取到了83万余元的赔偿。王帅龙律师执业多年,累计承办案件五百余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在处理本案时,系统收集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性地应对各方的抗辩,精准核算损失与责任划分。他深厚的法学功底(本科学历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赔偿问题时格外从容。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找准了关键突破口,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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