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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逆转,股民获赔比例达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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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31 · 150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代表案例: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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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民王XX因某海洋产业集团虚假陈述受损,一审形势不利。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徐晓律师接手后,成功扭转局面,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责任,王XX获30%赔偿。
证券虚假陈述案逆转,股民获赔比例达30%

股民王XX是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该集团因连续多年在年报、公告中虚增利润、隐瞒亏损等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王XX委托律师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此前同类案件虽已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成立,但王XX面临着复杂的证据梳理和因果关系论证难题,一审时局面并不乐观。

此时,来自上海的徐晓律师及其团队接手了此案。徐晓自2006年执业至今,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长期专注于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

徐晓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原告的交易记录、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凭借丰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办案经验,团队重点论证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持续持有或卖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庭审中,徐晓律师精准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主张以“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成本。面对被告“损失主要因系统风险所致”的抗辩,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经验成功反驳。

最终,法院认定某海洋产业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至揭露日的股票所遭受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计算,原告损失总额为33,716.77元,法院结合平行案件生效判决,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30%,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10,115.03元(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成功帮助股民王XX实现了逆境翻盘,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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