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XX接到保险公司拒赔通知时,犹如晴天霹雳。2020年12月,她被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本以为购买的保险能为自己提供保障,可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拒赔决定。无奈之下,童XX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童彬超律师执业13年,是该所合伙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
在接手案件后,童彬超律师深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此前他处理过一起相似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关键点把握精准。他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了工作。
首先,在询问范围上,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童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
其次,对于“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了深入分析。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
再者,针对“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童律师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最后,考虑到医保卡借用事实,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姐姐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
经过童彬超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在这个案件中,童彬超律师展现出了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能够紧扣法律条文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具备强大的证据挖掘与质证能力,通过调取证据推翻不利记载;还能灵活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说明“虚劳病”不属于重大健康异常;同时情理与法理结合,打破保险公司的机械推定;并且优化诉讼策略,促使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童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入选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也正是其实力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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