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AXX租赁公司为工程项目提供挖掘机、吊车等建筑设备租赁,产生大额租赁费用未结清。AXX租赁公司将被告B、被告C、被告C一并起诉,主张三被告共同支付租赁款一百余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C辩称不知情、非共同债务;被告C辩称仅为管理人员、不应担责;被告B缺席未抗辩。此时,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的莫川川律师接手了此案。
莫川川律师首先对结算单据进行笔迹比对,发现部分单据上被告B的签名与其他文件上的签名存在差异。他通过联系被告B在其他业务中的签名样本进行验证,确定了部分单据签名的真实性,这为后续确定欠款金额提供了有力支撑。莫川川律师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识别出签名异常。
接着,莫川川律师锁定结算单据上的日期,发现部分日期与设备实际使用记录存在出入。他调取微信记录,从中发现了关于设备租赁时间的详细沟通内容,进一步验证了设备使用时间,从而准确计算出租赁费用。
之后,莫川川律师申请气象数据,发现恶劣天气下设备无法正常使用,这与结算单据上的租赁天数不符。他还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发现部分设备并未实际用于该项目,排除了不合理的租赁费用。
最后,莫川川律师调取考勤记录,确定被告C仅为履职管理人员,不承担债务责任。同时,对有争议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最终确定了欠款主体和金额。莫川川律师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专业身份和丰富经验,精准地解决了案件中的难题。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A与被告B之间事实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租赁费用经项目管理人员对账确认,金额明确。被告C仅为履职管理人员,被告C不构成共同债务,均无需担责。判决被告B单独向原告A支付全部租赁款一百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B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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