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X起诉被告T某,要求偿还借款XXXX元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原告称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被告多次出具借条、承诺书,仅偿还部分本金。而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辩称,借款金额多为虚构,借条含高额不合理利息,被告仅实际收到XXX元借款且已偿还XXX元,同时被告系精神残疾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沈玉玮律师2014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他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审查工作。
首先,沈玉玮律师逐页审查22张借条内容,发现借条中存在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等高额利息约定,且多张大额借条无实际交付凭证。这一异常表明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可能存在虚构,他通过与市场正常借贷利息对比进行验证。此发现让他在后续策略中明确提出原告借款金额虚构、现金交付未完成举证责任的抗辩意见。
接着,沈玉玮律师调取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发现被告早在案涉借贷行为发生前已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他通过向医院核实诊断的真实性进行验证。这一发现为证明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关键证据,后续在庭审中用于证明被告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然后,沈玉玮律师仔细比对原告的取现流水与主张的现金交付金额,发现两者无法对应。他通过详细核算每笔取现与交付金额进行验证。这一异常让他在庭审中指出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20XX年X月XX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支持原告XXXX元借款主张(为原告诉求金额的27%),驳回其他诉求,原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保全费。沈玉玮律师凭借专业的审查和精准的辩护,为被告大幅核减了欠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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