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桐乡市,有一位名为徐XX的商铺权利人,原本平静的出租生活因租客的违约而被打破。2021年8月,徐XX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了陈XX和施XX用于经营门窗销售,谁曾想,几年后却陷入了一场租金纠纷的漩涡。多次催讨无果后,徐XX只得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寻求法律的帮助,希望能为自己讨回公道。
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时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以“优秀毕业生”的身份毕业。进入律师行业后,他认真负责,以当事人满意为目标,承办了大量案件,尤其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等领域。他还在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获得多项荣誉,撰写的论文也在相关评选中获奖,其专业能力备受认可。
在接手徐XX的案件后,俞国锋律师迅速展开工作,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像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每一份证据都在他的精心研究之下,为案件的解决奠定了坚实基础。本案的核心争议问题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应计算至停业之日,还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拒绝协商,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针对被告的这一抗辩,在庭审中,俞国锋律师发挥了他的专业优势,精准指出问题所在。他强调,被告虽称停业,但始终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其物品一直占用房屋,原告无法另行出租。同时,被告从未向原告正式交还房屋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在合同依法解除之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是合法的权利行使方式,不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此外,俞律师还协助原告明确了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此来最大限度维护房东的合法权益。
经过法庭的审理,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计算至2025年11月22日);两被告需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日租金54.25元,自2025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两被告需支付违约金(经法院酌情调整为按LPR的2倍计算,共计4,039.30元及后续利息)。而对于被告“租金应计算至停业之日”、“原告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了全面胜诉。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俞国锋律师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这类民商案件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对证据的精细把握以及精彩的庭审辩论,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他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确实能在复杂的案件中精准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其合法权益。正如他的执业理念“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一样,他也在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这一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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