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此时,A成为名义股东,B为实际出资人,这份协议成为后续纠纷的源头。于彩霞律师介入此案后,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准备。这些证据的收集为后续立案及庭审提供了基础,使得案件能够顺利推进。
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这一违约行为导致A的权益受到损害。于彩霞律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开始整理协议及相关履行证据,为起诉做准备。这些证据的整理使得起诉时能够清晰地呈现案件事实,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第10天,A在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立案的成功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也促使被告开始重视此事。于彩霞律师在立案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准备各项材料,确保立案顺利进行。
立案后第18天,被告B提出抗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面对被告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同时,律师主张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这一阶段的抗辩策略对于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为后续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第30天,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于彩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论,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于彩霞律师通过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同时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成功为名义股东A解除了代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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