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于2018年5月8日入职被告XX公司,担任铣床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30日至2023年4月29日。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通知次日开始放假调班。然而,从28日至30日,王X到公司车间,在工作群发送工作日志照片,要求领导安排通电以保障正常工作。公司却认为王X在设备搬迁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阻挠妨碍设备搬迁、在工作群造谣生事,于7月1日发布公告解除与王X的劳动关系。王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在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2022年4月疫情期间克扣工资等问题,遂委托魏艳梅律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仅支持部分工资差额及部分二倍工资差额,驳回赔偿金请求,王X不服并提起诉讼。
此案存在诸多难点。公司主张王X存在“阻挠搬迁、散发煽动性文字”等违纪行为,还提供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依据内部《就业规则》解除合同,但该规则是否对王X公示并组织学习存疑;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也不确定;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需要明确;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的主张也面临挑战。
针对这些难点,魏艳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显示王X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正常工作,无过激言论或煽动性文字;提交现场视频证明王X仅坐在工位、打扫卫生,并无对抗或阻挠搬迁的行为,以此证明王X无违纪行为。同时,指出公司《就业规则》未向王X公示,且未能提供王X学习该规则的证据,主张该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还强调公司直至开庭前未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通知工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程序违法。对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确定起算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8日。对于疫情期间工资差额,主张按正常工资标准计算。
最终,法院认定王X不存在公司所认定的违纪行为,《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判决被告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劳动争议中,首先需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在维权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对于公司的不合理要求或行为,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遇到劳动纠纷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