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肇事方为外卖骑手李X,其所属XX物流管理有限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交警认定李X负全责,张X产生各项损失3.48万余元。与相关方协商赔偿无果后,张X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7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特别约定条款属免责条款,且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X3.48万余元。
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张部分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保险范围约定非责任免除条款,无需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请求改判。
这份棘手的上诉材料送到了来自吉林长春的马云航律师手中。2024年开始执业的马云航,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在民商事争议领域经验丰富。他接手案件后,快速锁定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情况这两大核心争议点。
针对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马云航律师从法律规定、条款性质、司法判例等多方面展开专业抗辩。他明确指出案涉特别约定条款实质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提示说明义务则该条款无效。同时,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主张鉴定费等为查明损失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马云航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告知义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张X成功获赔全部3.48万余元赔偿款。在这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马云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精准的抗辩,帮助张X在不利的上诉局面下实现逆转,全额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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