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王X1、王X2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分别达110余万元和90余万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二人面临较高的实刑风险。在这绝望的处境下,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河北石家庄的张志来律师手中。
2018年开始执业的张志来,自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尤其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等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上百件。接手案件后,张志来仔细研究案情,发现王X1、王X2仅为基层业务员,不参与经营决策、资金管理与支配,仅从事辅助性工作。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他认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张志来注意到二人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他引导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为从轻处理奠定基础。此外,张志来积极协助二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主动弥补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有效降低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二人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自身也是涉案平台的受害人,主观恶性极低。
在庭审中,张志来围绕这些核心辩护要点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他清晰区分主从犯地位,避免当事人承担与行为不匹配的刑罚;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退赃、初犯、受害人身份等情节,为法院从轻裁判提供了充分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二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结合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了从轻判决。被告人王X1、王X2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张志来律师成功为两名当事人争取到缓刑,避免了实际羁押,保障了他们正常的工作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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