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经办的一起虚开发票案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是某工程公司管理人员,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委托苗均为其辩护。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罪,以及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林某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有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凭证。关键缺失证据是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以及追诉期限的相关准确证明。
苗均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他仔细核实涉案发票、资金流向等材料,通过调取相关财务记录和业务合同,确定了虚开发票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范围。同时,他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申请查阅案件的立案材料,准确获取了立案时间。此外,苗均还深入研究法律条文,明确了虚开发票罪的追诉期限计算方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原本认定林某行为已符合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但苗均依据所掌握的证据指出,林某虚开发票行为终了时间是在2018年1月,而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检察机关质证时强调林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苗均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诉期限是判定是否起诉的重要依据,本案已过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林某的刑事责任。
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林某行为虽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法定最高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五年,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本案立案时间已超出法定追诉期限。
苗均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首先,优先核查案件的关键时间节点,如犯罪行为终了时间、立案时间等,以确定追诉时效是否已过。其次,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发票、资金流向、补缴凭证等,确保对案件事实有准确的把握。最后,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将证据与法律规定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辩护依据。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