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社保缴纳是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本案中,务工人员闫X在两家矿业公司连续工作十余年,单位却始终未依法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待闫X达到退休年龄时,已无法补缴社保,也无法享受职工养老金待遇,仅能领取每月一百多元的居民养老保险,生活失去了基本保障。闫X起诉要求两家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20万元,但一审判决后,两家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提出了超过仲裁时效、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已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应重复赔偿、合同约定免责等多项抗辩理由,案件一度陷入不利局面。
根据毕晓娜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经验,对于此类案件,关键在于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收集。首先,关于仲裁时效问题,闫X在2023年9月达到退休年龄才知晓无法享受养老待遇,2024年4月即申请仲裁,完全在一年时效内。其次,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中“放弃社保”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依法无效,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再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性质、标准差距巨大,单位不能因劳动者自行参保而免除强制缴费义务,更不能以此拒赔。最后,闫X先后在两家单位工作,均建立了劳动关系,单位均应按工资基数补缴对应养老保险,无法补缴则应赔偿损失。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能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或者轻易在合同中签署放弃社保的条款。而正确的应对步骤是,劳动者应及时收集与劳动关系、工资流水等相关的证据,在知晓权益受损后尽快申请仲裁,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的毕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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