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XX与厦门某生物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19年6月3日,张XX入职该公司,历经调岗后担任设备管理员。2024年4月18日,公司以张XX在废品售卖和保管方面“造成损失”为由,依据《奖惩制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张XX认为解雇理由不成立,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虽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但驳回了竞业限制补偿请求,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王俊杰律师在代理此案时,凭借集美大学法学专业的知识沉淀,敏锐地指出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客观标准与证据支持。《再生资源利用合作协议》约定的“当日回收市场价”未明确参考标准,公司自行援引的第三方网站价格与初端价格差异大,不能作为损失计算依据。且张XX仅为经办人员,无价格决定权,不应担责。同时,关于废品被盗,张XX已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措施,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漏洞。王俊杰律师通过梳理报价单、审核流程等证据,成功推翻公司解雇理由,锁定违法解除。
在赔偿金计算基数方面,王俊杰律师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论证张XX2023年度一次性奖金属于劳动报酬,应计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张XX争取到合理的赔偿金。对于竞业限制补偿,王俊杰律师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及张XX离职后自行缴纳社保、领取失业金等履行义务的事实,为张XX争取到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张XX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竞业限制补偿合计158720.81元。
另一起厦门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19年7月8日,黄XX入职该公司担任主办业务员。2024年,因黄XX未与员工林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公司被林XX申请仲裁并支付赔偿款31800元。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黄XX不服申请仲裁。
王俊杰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精准锁定黄XX工作失职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他运用《劳动合同》约定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明确条款,论证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同时,通过梳理年休假记录、年终奖制度规定,全面阻断员工各项索赔请求。仲裁委最终驳回黄XX全部仲裁请求,为公司避免了近14万元的经济损失。
王俊杰律师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等,有着丰富的行业视野。在这两起案件中,他将学术知识与行业经验相结合,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提供了合理的法律解决方案。从这两起案件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以“重大损失”为由解雇员工,必须对损失的存在、金额及因果关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只要遵守了义务,就有权主张补偿。同时,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的证据留存、合法的程序履行,是企业防范用工风险、应对劳动争议的核心保障。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进一步厘清了劳动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边界,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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